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重訴字第413號原告 曹輝雄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曹永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坐落臺北市○○區○○段○○段○○○地號土地、權利範圍二分之一之所有權,及其上臺北市○○區○○段○○段○○○○○○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權利範圍全部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零肆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66年間,向訴外人 楊春溪 購置坐落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原為石牌段220-53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2),及其上同段30376建號(原為同區段2401建號,嗣改為同區段1323建號,再改為同區段3037
6建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即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下統稱系爭房地),當時係借用原告年僅7歲之子即被告名義為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系爭房地之購買乃由原告出面洽談,其價款由原告支付,所有權狀正本亦始終由原告持有保管至今,且系爭房地之房屋稅、地價稅、裝潢、傢俱費用等均由原告支付,足證原告乃系爭房地之實際所有權人,被告僅為借名登記之人。而兩造間之信任關係業已消滅,原告以本院104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及請求辦理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之意思表示,是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既已終止,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之利益,對於實際所有權人即原告造成損害,故被告應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爰依民法第179條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地土地及建物權狀、被告戶籍謄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移轉契約書、房屋稅及地價稅繳稅證明等為證(以上見士調卷第11至13頁、本院卷第29至
31、45至73頁),並有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4年12月18日北市士地籍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相關資料、臺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月8日北市000000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之相關資料附卷可參(以上見本院卷第81至89、103至10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及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民法第54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就系爭房地既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隨時終止借名登記關係,其以本院104年12月9日準備程序筆錄向被告為終止借名登記契約之意思表示,該筆錄已合法送達被告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肯忠五金有限公司回函及函附外來文件總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78、99至102頁),足見兩造間之借名登記契約業已終止。
五、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由被告以受任人名義為原告取得系爭房地之登記,該借名登記契約既經原告終止,被告喪失登記為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法律上原因,受有系爭房地所有權登記於其名下之利益,致實際所有權人即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院依職權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新臺幣12萬9,30
4元,應由被告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莉莉
法官劉逸成法官黃筠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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