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塗銷限制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66號原告 陳則維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南杰陳錦源 等間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50元,惟查本件依原告所為聲明內容為塗銷限制登記事項,而限制登記之內容為「依台南地方法院(48)壽函執河字第23831號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請求權人前不得移轉予他人請求權人: 陳林水錦 限制範圍:全部。
」,此限制登記內容為關於所有權之爭訟,核屬因財產而涉訟事項。而上開限制登記未塗銷前,原告等共有人無從為所有權移轉登記,是以原告等共有人全體因限制登記之塗銷,受有可為所有權之移轉登記而自由買賣之利益,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請求塗銷限制登記之如附表所示17筆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計算。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1,783,46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67,752元。原告僅繳納9,250元,尚欠458,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編號│土地│公告現值/平│土地面積│權利範圍│公告現值×面積│總計││││方公尺(103│(平方公尺)│││││││年1月)│││││├──┼───────────┼──────┼──────┼────┼──────────┼─────┤│1│臺南市○○區○○段17地│41,300元│13.14│全部│542,682元│51,783,464│││號土地│││││元│├──┼───────────┼──────┼──────┼────┼──────────┤││2│同段18地號土地│41,300元│366.06│全部│15,118,278元││├──┼───────────┼──────┼──────┼────┼──────────┤││3│同段19地號土地│41,300元│64.27│全部│2,654,351元││├──┼───────────┼──────┼──────┼────┼──────────┤││4│同段1051地號土地│2,300元│1,405.18│全部│3,231,914元││├──┼───────────┼──────┼──────┼────┼──────────┤││5│同段1054地號土地│2,300元│523.05│全部│1,203,015元││├──┼───────────┼──────┼──────┼────┼──────────┤││6│同段1055地號土地│2,300元│258.72│全部│595,056元││├──┼───────────┼──────┼──────┼────┼──────────┤││7│同段1056地號土地│2,300元│41.04│全部│94,392元││├──┼───────────┼──────┼──────┼────┼──────────┤││8│同段1058地號土地│2,300元│48│全部│110,400元││├──┼───────────┼──────┼──────┼────┼──────────┤││9│同段1059地號土地│2,300元│3,343.1│全部│7,689,130元││├──┼───────────┼──────┼──────┼────┼──────────┤││10│同段1088地號土地│2,300元│1,427│全部│3,282,100元││├──┼───────────┼──────┼──────┼────┼──────────┤││11│同段1091地號土地│2,300元│974.25│全部│2,240,775元││├──┼───────────┼──────┼──────┼────┼──────────┤││12│同段1094地號土地│2,300元│86.36│全部│198,628元││├──┼───────────┼──────┼──────┼────┼──────────┤││13│同段1106地號土地│2,300元│287.02│全部│660,146元││├──┼───────────┼──────┼──────┼────┼──────────┤││14│同段1110地號土地│31,300元│114.11│全部│3,571,643元││├──┼───────────┼──────┼──────┼────┼──────────┤││15│同段1111地號土地│31,300元│47.06│全部│1,472,978元││├──┼───────────┼──────┼──────┼────┼──────────┤││16│同段1112地號土地│21,600元│404.61│全部│8,739,576元││├──┼───────────┼──────┼──────┼────┼──────────┤││17│臺南市○○區○○段1355│34,400元│11│全部│378,400元││││地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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