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上訴人 林聖潔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春梅 即正典布行間因104年度勞訴字第90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叁佰貳拾肆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肆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1/2,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1/2即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柒元(計算式:49,614元×1/2=24,807元),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肆仟捌佰零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2月22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