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49號原告 陳柏仁 被告 王連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79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傅偉
法官黃思源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