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4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461號聲請人 陳秋文 代理人 余子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屆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本判決不得上訴。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46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3NX10933601150002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4NX15251721115003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5NX19172931151004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6NX236928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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