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字第353號聲請人 呂慧禎 律師即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關係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蔡素連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以一○一年度司字第二四五號裁定所選任之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清算人呂慧禎律師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法人解散後,其財產之清算,由董事為之,但其章程有特別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不在此限;不能依前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選任清算人;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清算之程序,除本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威爾斯創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下稱威爾斯公司)之唯一股東 陳佩君 已歿,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威爾斯公司亦無資產,不能支付程序費用及律師費,聲請人無法執行清算人事務,為此聲請解任聲請人為威爾斯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等語。
三、查,本院前依關係人之聲請,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101年度司字第24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威爾斯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人既以威爾斯公司已無資產,不能支付程序費用及清算人之報酬,聲請人無法執行清算人職務為由,表明不願繼續擔任威爾斯公司清算人之意,並提出威爾斯公司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以釋明威爾斯公司確無財產等情,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