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聲請人 蘇鈺珅 即債務人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次按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雖附具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管理費收據、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繳費通知、天然氣費收據、勞工保險局函、水、電費通知及收據等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致本院無從判斷本件更生聲請是否合於法定要件,本院遂於民國101年3月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20日內具狀補正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暨繳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42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裁定已於101年3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相關資料並陳明應說明事項及繳納郵務送達費4,420元,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依前開規定,本件更生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5日
書記 官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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