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4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湯明純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麗珠
法官許映鈞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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