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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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5號原告厚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 律師複代理人 李艾倫 律師被告丁○○
丙○○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丁○○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佰玖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玖萬玖仟零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尚不足新臺幣陸萬伍仟叁佰肆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舒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書記官張坤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