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5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2月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第二行關於「同年7月25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96年7月25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一之第二行關於「同年7月25日」,顯係「民國96年7月25日」之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予以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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