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3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344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三樓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楊博欽法官歐陽漢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