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正評 律師(即被繼承人 林嘉興 (原名 林后毅 )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玖仟玖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林嘉興(原名林后毅)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