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原告己○○被告戊○○
乙○○子○○癸○○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辛○○
庚○壬○寅○○丑○○訴訟代理人卯○○被告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一0三五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三地號、地目旱、面積五九四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四地號、地目旱、面積四八九二平方公尺等三筆土地,其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即符號A、D、J部分,面積分別為二九七平方公尺、四六三點九五平方公尺、二四七點三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己○○取得;B、E、K部分,面積分別為二九七平方公尺、四九一點一七平方公尺、二二0點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C、F、L部分,面積分別為一0三五平方公尺、一七七點六0平方公尺、一八四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子○○、乙○○、癸○○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G、G1部分,面積分別為七八一點0五平方公尺、四五九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取得;H部分,面積四六五點四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壬○、庚○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I部分,面積四六五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丑○○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N部分,面積六八點四五平方公尺、M部分,面積八六七點五三平方公尺,為共有巷道,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按兩造原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
兩造應支付之補償金額,如附表甲所示,並由分配面積減少者,按減少面積之比例分受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所有權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補償金額及訴訟費用負擔者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一0三五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三地號、地目旱、面積五九四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四地號、地目旱、面積四八九二平方公尺等三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乙持分比例欄所載,並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按。而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情形,亦無不分割之特約,因無法協議分割,爰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八百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求裁判以原物分割共有物。
(二)系爭三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雲林縣台西鄉公所簡便行文表可稽,各共有人對於分割方法部分,雖於調解程序時有不同意見,惟經數次協調,並調整分割方法,目前各共有人大致同意依附圖所示方法分割,為此請求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俾符共有人意見。又分得之土地,因考量共有人意見及土地使用現況,致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面積,有部分增加或減少,該增加或減少之面積,同意以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五千元補償等語。
三、證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地價證明書一份。
(四)雲林縣台西鄉公所簡便行文表。
(五)聲請本院勘驗現場並囑託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派員測量。
乙、被告方面:
一、被告戊○○、乙○○、丙○○、子○○、癸○○、辛○○、庚○、壬○、寅○○、丑○○、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等前於本院勘驗期日、或調解期日、或以書狀陳述意見,大致如左:
(一)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述:被告戊○○、乙○○、丙○○、子○○、癸○○、辛○○、庚○、壬○、寅○○、丑○○、丁○○表示對於附圖分割方案沒有意見;而庚○、辛○○表示希望將系爭土地同段五0六之五、五0六之六地號土地納入合併分割;被告乙○○、丙○○、子○○、癸○○表示其四人願意保持共有;辛○○、庚○、壬○表示其三人願意保持共有;寅○○、丑○○表示其二人願意保持共有;被告乙○○、庚○、壬○、寅○○、丑○○並表示分得之土地,如有增減面積時,其增減之部分同意以公告現值即每平方公尺五千元之價格補償等語。
丙、本院依原告聲請勘驗現瑒及囑託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測量並製作分割方案圖。理由
一、被告戊○○、乙○○、丙○○、子○○、癸○○、辛○○、庚○、壬○、寅○○、丑○○、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各共有人除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定有不分割之期限者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號、地目旱、面積一0三五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三地號、地目旱、面積五九四平方公尺;同段五0六之四地號、地目旱、面積四八九二平方公尺等三筆土地,為兩造所共有,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分別如附表乙持分比例欄所載,兩造間並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而不能分割,惟因共有人意見不一,致無法協議分割等情,已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原告主張為實在。從而,原告請求判決系爭土地原物分割,於法尚無不合。
三、又裁判上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法院有審酌共有物各種情形,顧及共有人全體利益而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著有二十九年上字第一七九二號、四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五六九號判例可循。查本件系爭三筆共有土地,屬旱地目,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三筆土地之地形,呈不規則形狀,中間夾有系爭土地同段五0六之二地號之兩造共有土地,其土地○○○區○道路用地,供作系爭三筆土地通行之用。而被告寅○○、壬○、庚○及原告己○○等人,於系爭五0六之四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瓦頂平房建物,已經本院勘驗並囑託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測量屬實,製有勘驗筆錄、現況圖及土地複丈成果圖可佐。本院參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況,兼顧兩造利益,並參考到場共有人意見,在不變更土地共有人之使用現狀原則,認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尚稱公允。又採上述方案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集中,且形狀方正,出入交通無虞,各共有人分得之各筆土地經濟價值相當。再者,被告乙○○、丙○○、子○○、癸○○願意保持共有;辛○○、庚○、壬○願意保持共有;寅○○、丑○○願意保持共有,分別經其等陳明。本院綜合上述各情,乃依附圖所示方案分割,即符號A、D、J部分,面積分別為二九七平方公尺、四六三點九五平方公尺、二四七點三五平方公尺,分歸原告己○○取得;B、E、K部分,面積分別為二九七平方公尺、四九一點一七平方公尺、二二0點一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丁○○取得;C、F、L部分,面積分別為一0三五平方公尺、一七七點六0平方公尺、一八四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丙○○、子○○、乙○○、癸○○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四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G、G1部分,面積分別為七八一點0五平方公尺、四五九點七四平方公尺,分歸被告戊○○取得;H部分,面積四六五點四0平方公尺,分歸被告辛○○、壬○、庚○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I部分,面積四六五點三二平方公尺,分歸被告寅○○、丑○○共同取得,並按所有權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N部分,面積六八點四五平方公尺、M部分,面積八六七點五三平方公尺,為共有巷道,分歸兩造共同取得,並按兩造原所有權應有部分之比例保持共有,以資兼顧。至被告庚○、辛○○雖主張將系爭土地同段五0六之五、五0六之六地號土地合併分割。惟該部分原告並未起訴請求納入合併分割,且上述五0六之五、五0六之六地號土地,其土地使用分區分別○○○區○○○道路用地,因土地使用分區不同,不許合併。因此,被告庚○、辛○○上開主張,洵屬無據,併予敘明。
四、本件採用上述方法分割,固兼顧共有人意見,使共有土地分割後,各共有人分得之土地,呈方正形狀,並維持兩造現有使用位置、及房屋住居現狀,俾免分割後,致需拆屋點交,形成另一新的住居問題等一切情狀,乃定分割方法如附圖所示方案,已如前述。惟兩造因此分得之土地,面積不一、或有增減情事。本院參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五千元,並參考系爭土地地理位置、面臨道路,共有人對於補償價額意見,及交通出入等情況,認以每平公尺五千元作為補償金額,尚屬公允。據此計算各共有人應支付補償及應受領補償之金額,分別如附表甲所示。
五、又本件係因分割共有物而涉訟,被告之行為,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所必要,故勝訴之原告亦應負擔一部訴訟費用,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第八十五條第一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秋火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洪秀虹~F0~T40┌────────────────────────────────────────────────────┐│附表甲(金額:新台幣:元,四捨五入)│├─┬───┬────────┬─────────┬───────┬───────────────────┤│編││應有部分換算其土│分配取得之總面積│增減面積│補償││號│姓名│地之總面積│分割後應取得之總面│(平方公尺)│應之金額││││道路負擔之總面積│積││受領補償││││(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一│己○○│一一七七.四0│一00八.三0│減少0.一0│每平方公尺5000元×0.10=500元││││一六九.00│一00八.四0││應受領補償金額五00元│├─┼───┼────────┼─────────┼───────┼───────────────────┤│二│丁○○│一一七七.四0│一00八.二九│減少0.一一│每平方公尺5000元×0.11=550元││││一六九.00│一00八.四0││應受領補償金額五五0元│├─┼───┼────────┼─────────┼───────┼───────────────────┤│三│丙○○│一六三0.二五│一三九六.九二│增加0.六六│每平方公尺5000元×0.66=3300元│││子○○│二三三.九九│一三九六.二六││應支付補償金額三三00元│││乙○○│││││││癸○○│││││├─┼───┼────────┼─────────┼───────┼───────────────────┤│四│戊○○│一四四九.一一│一二四0.七九│減少0.三三│每平方公尺5000元×0.33=1650元││││二0七.九九│一二四一.一二││應受領補償金額一六五0元│├─┼───┼────────┼─────────┼───────┼───────────────────┤│五│辛○○│五四三.四二│四六五.四0│減少0.0二│每平方公尺5000元×0.02=100元│││壬○│七八.00│四六五.四二││應受領補償金額一00元│││庚○│││││├─┼───┼────────┼─────────┼───────┼───────────────────┤│六│寅○○│五四三.四二│四六五.三二│減少0.一0│每平方公尺5000元×0.10=500元│││丑○○│七八.00│四六五.四二││應受領補償金額五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