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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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上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二號
上訴人丙○○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被上訴人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林秀圓法官吳素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