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2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9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九九一號
聲請人華通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三四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官碧玲┌────────────────────────────────────────────────────────┐│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華通報關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懷生分│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參萬零參佰伍拾元│JC七五二六一一││││乙○○│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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