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4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四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弘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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