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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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一二一號
聲請人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四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九0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壹點壹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驗餘淨重一點一五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黃雅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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