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共有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五號
原告庚○○○原告甲○○原告乙○○原告壬○○原告癸○○原告丙○○原告戊○○原告丁○○原告子○○原告己○○○右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謙恩 律師被告辛○○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侯水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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