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5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TaiwanBusiness
BankLim.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黃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翰今 (AustinHan-ChinChen)、 陳正權 (MatthewCheng-ChuanChen)間外國判決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捌佰柒拾玖萬柒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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