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31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000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9年3月1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
三、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經本院屢次傳喚並未到庭,具保人甲○○於收受傳票後,亦未帶同被告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被告,亦未能拘提到案,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函覆本院無法代拘提到案函文1份在卷可按。此外,被告目前亦未在監在押,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件足憑,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
法官馮俊郎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雅文中華民國99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