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1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繳送達郵費三百四十元,已退還六十八元應予剔除外,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所載新台幣一萬零六百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蘇清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金堂~F0~T40
附表:(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三號確定訴訟費用額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零二百六十元││├─────────────┼─────────────┼──────────┤│第一審郵票費用│二百七十二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六十八元││├─────────────┼─────────────┼──────────┤│共計│一萬零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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