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772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侑晉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肆萬柒仟玖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侑晉工業有限公司(下稱侑晉公司)邀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民國92年9月30日起向伊借款八筆,共計487萬元。並約定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給付雙方約定計算之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依上開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侑晉公司於96年7月30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核算結果,尚有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而乙○○、甲○○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及基準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經本院就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約定及還款情況等節調查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係屬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度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侑晉公司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上述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甲○○為連帶保證人,依前揭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民事鳳山分庭審判長法官楊富強
法官呂憲雄法官林意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書記官陸艷娣┌─────────────────────────────────────────────┐│附表:(本金合計為1,347,929元)│├──┬──────┬─────┬──────┬───────┬──────────────┤│編號│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491,893元│96.08.12│年息6.520%│96.09.1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2│327,931元│96.08.12│年息6.520%│96.09.13│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3│211,244元│96.07.30│年息7.530%│96.08.3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4│316,861元│96.07.30│年息7.530%│96.08.31│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開││││起至清償│││利率10%,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日止│││上,其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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