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90號原告地○○
宇○○宙○○天○○○玄○○未○○○辰○○巳○○癸○○酉○○申○○甲○○戌○○子○○庚○○○卯○○寅○○丑○○亥○○○壬○○辛○○午○○上2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秀枝 律師被告乙○○
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丙○○E○○I○○B○○D○○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C○○被告黃○○
A○○F○○G○○訴訟代理人H○○○上14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秀蘭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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