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83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澤元 訴訟代理人 翁淑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志成 訴訟代理人 高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劉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