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96號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宗明 訴訟代理人 林秀娟 複代理人 宋金比 律師被告 董林惠珍
董宗明 葉炳男 林葉錦瑞 謝鼎益 李憲男 陳慶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86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之請求確認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1年度重上字第88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劉啟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