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78號原告 陳嬪瑾 訴訟代理人 林廷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伍拾壹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