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79號聲請人 陳宥心 法定代理人 陳蒿
蔡美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民法第1147、1138條定有明文可參。則繼承人依法自應為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生存之人,此亦為繼承法之同時存在原則,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陳玉峯 於民國98年3月29日已死亡,聲請人陳宥心於民國102年12月8日始出生,此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聲請人戶籍謄本在卷足參。是本件被繼承人陳玉峯死亡時,聲請人陳宥心尚未出生,依前揭法條可知,聲請人自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既無繼承權,自亦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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