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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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9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9206號債權人安達仕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錦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何豐銘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五一三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列何豐銘及鳳勝車業行為債務人聲請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二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債務人何豐銘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及鳳勝車業行之商業登記資料到院,此項通知已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六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則債務人何豐銘之年籍資料及鳳勝車業行之組織型態為何,即屬未明,其當事人能力具備與否,亦無從得知,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