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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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乙○於民國(下同)83年8月11日簽發本票一紙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到期日為84年8月10日,利息按每百元日息2分計算之,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登記6,000,000元之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簡易庭法官陳正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書記官范鳳月┌──────────────────────────────────────────────────────────────┐│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33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尾││229│建│00│06│01.00│1/2││├──┼───┼────┼────┼────┼────────┼─┼──┼──┼──────┼─────────┼──────┤│002│彰化縣│鹿港鎮│草港尾││230-1│建│00│05│35.00│70315/137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