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交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甲○○○○即戊○○上列被告丙○○、甲○○○○即戊○○因民國九十五年度交簡上字第一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莊松泉
法官徐淑芬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建成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