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嘉浩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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