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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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73號原告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甲○○
樓被告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四規定,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柒萬貳仟貳佰貳拾元(計算式:其1年租金依土地法第97條規定538,148元,即155㎡34,719.2元10%=538,148,1年租金之15倍為8,072,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玖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