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09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2月23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第2894號(聲請書誤載為96年度簡字第「286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6972號),判處罰金新臺幣二千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