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56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宜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潘永富 於民國95年5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
95年4月28日起至135年4月27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潘永富於96年5月5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1)2,800,000元、(2)200,000元,約定利息均按年利率2.980%機動調整之,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第三人潘永富於95年6月19日將其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並自96年7月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影本2件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6年度拍字第35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宜蘭縣│頭城鎮│ 金盈 ││334│建│││420.44│1000分之264│重測前為金││1│││││││││││面段小金面│││││││││││││小段111-7│││││││││││││地號│└─┴───┴────┴────┴────┴───────┴─┴────────┴──┴──────┴──────┴─────┘┌──────────────────────────────────────────────────────────────┐│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5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43│宜蘭縣頭│宜蘭縣頭│鋼筋混凝│1層58.│2層58.│3層43.│││159.38│陽台、平│9.37│平方│全部│陽台面││1││城鎮宜三│城鎮金盈│土加強磚│00│00│38││││台││公尺││積5.56││││路一段18│段334地│造3層│││││││││││平方公││││0巷30號│號││││││││││││尺、平│││││││││││││││││台面積│││││││││││││││││3.81平│││││││││││││││││方公尺│││││││││││││││││。重測│││││││││││││││││前為金│││││││││││││││││面段小│││││││││││││││││金面小│││││││││││││││││段161│││││││││││││││││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