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57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轉讓第三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6月犯連續轉讓第三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171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1928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