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1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9月26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交簡字第158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4779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樊季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6年8月2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