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45號聲請人 簡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吳美如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狀附表所載二張本票之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請
查明更正。(因與狀附本票所載之本票發票日均為「110.4.10」不符)。
㈡確認聲請狀所載證物為「本票正本乙份」是否誤載,請查
明更正。(因狀內所附證物為「本票正本2張」)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