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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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3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3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3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盛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蔡文盛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燕媚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蔡文盛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4.08.28為警採尿時│106.03.28為警採尿時│106.08.09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3158號│字第4308、4508號│字第4308、4508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66號│107年度簡字第534號│107年度簡字第534號││實││││││審├──────┼──────────┼──────────┼──────────┤││判決日期│106.09.14│107.06.19│107.06.1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易緝字第66號│107年度簡字第534號│107年度簡字第53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6.09.20│107.08.29│107.08.29│├─┴──────┼──────────┼──────────┼──────────┤│是否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易服社會勞動案件│會勞動│會勞動│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編號2、3定應執行有期│││第16618號│徒刑8月│徒刑8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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