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4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14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留鈺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9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留鈺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留鈺婷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簡婉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玉惠中華民國107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留鈺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日晚間某時│105年5月26日│106年10月4至5日│││許(聲請書誤載為106│││││年8月4日回溯96小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7年度撤緩│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4787號│毒偵字第150號│字第23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504│107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2月27日│107年6月28日│107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274號│107年度中簡字第1504│107年度中簡字第1513│││││號│號││判決├────┼──────────┼──────────┼──────────┤││判決│107年3月26日│107年7月16日│107年7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均是│均是││、易服社會勞務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857號(已執畢)│第11479號│第13094號(尚未執行││├──────────┴──────────┤)│││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