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55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5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5570號債權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王俊力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育瑋陳春財廖禕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育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人所提出之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未顯示債務人完整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