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31號原告 王梅鳳 被告 郭懋珊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巧青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