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甲地址詳卷
甲之母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9年度侵上訴字第313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元曜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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