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519號原告 陳彥榤 被告 吳俊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822號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斯偉
法官程克琳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