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交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靖怡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過失傷害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8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靖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靖怡不服本院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84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及證據資料,且未釋明得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何俏美
法官黃紹紘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