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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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信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國仁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育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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