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9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天耀 相對人 沙欣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一零二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一零三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判亦有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明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