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94號上訴人即原告 洪宏宜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玉朋 間,就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94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岳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7日
書記官簡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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