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司調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志民 等三人間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相對人間所為之分割協議之
債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惟核其法律
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而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經法
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
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
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
且本件前經本院於107年7月13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等到
庭調解之意願,迄未回覆,顯難以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
,是本件亦堪認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映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