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8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6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俊仁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俊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人於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彭俊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6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24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帝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0808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林銓正法官魏瑞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