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基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基簡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基簡字第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而原告之訴,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月7日向本院對被告甲○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甲○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3年7月4日死亡,有被告甲○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情形係屬無從補正,依上開條文規定,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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